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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7月29日 星期五

健康 - Google 新聞: 衛署:化學去勢非懲罰 不應入法 - 聯合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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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署:化學去勢非懲罰 不應入法 - 聯合新聞網
Jul 29th 2011, 06:57

被害人不舉後可能產生暴力性代償,更可怕。法部:終身管束有違刑法。

白玫瑰運動將在7月31日再度上街,針對白玫瑰提出的化學去勢訴求,衛生署今天表示,化學去勢是眾多醫療選項之一,目的在於處遇而非懲罰,是抑制過高的性激素,而非把性激素降成零,如果要將化學去勢列為對加害者的懲罰而讓加害人不舉等,反而可能讓加害人變得更加暴力,對其他人不利,因此不主張入法。

國民黨團今天舉行記者會,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的爭議,包括對性侵加害人施以化學去勢,以及命性侵害犯終身保護管束等是否適法、可行等,邀請各部會於會中說明,並承諾將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。

有立委建議性侵犯化學去勢之後,就不必帶電子腳銬,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表示,化學去勢是用藥物方式控制過高的性激素,但性犯罪的產生可能是基於心理、生理等不同因素,化學去勢僅能控制身體,且必須長期服用,一但藥物停止,效果就消失,應該被視為輔助的方式,且根據他國經驗,其他國家也都將化學去勢搭配嚴密的社區監控。

王宗曦也說,目前使用化學去勢抑制過高的性激素是眾多醫療選項之一,被視為一種處遇方法,而非懲罰,如果要用化學去勢懲罰被害人,讓被害人不舉,被害人可能產生暴力性代償。

至於命性侵犯終身保護管束是否可行?秘蔡清祥對此表示,保護管束期間應與假釋、緩刑一致,以無期徒刑來說,假釋後不過保護管束20年,而性侵案很少判到無期徒刑,若報護管束時間過長,與刑法不一致,因此,採取終身保護管護可能有違憲與違反人權之虞,應該透過社區監督等方式解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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